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全力推進“簡政便民”行動,著力優化營商環境,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進一步推進全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標準化、規范化,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規程。
一、實行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范圍:
根據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前期梳理告知承諾制事項和《通知》要求,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開展證明事項承諾制為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事項清單2項。
(一)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二)按時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證明。
二、工作流程: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對列入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單的證明材料必須告知證明事項實行承諾制)。
(二)工作人員受理業務。
(三)申請人對法定證明事項選擇采取承諾制的,申請人填寫承諾書,承辦科室對承諾證明事項進行核查。
(四)對核查信息真實且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對經核查發現承諾信息虛假的、不符合條件的或無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三、具體要求:
(一)本證明事項由本人自愿書面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二)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
(三)申請人不愿意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授權行政機關有權到現場、有關單位、信息共享平臺等查詢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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