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崔春梅)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大理市按照省、州關于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有關規定,積極開展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清理工作。
該市編制并公布了市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67項)目錄清單,其中直接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事項4項、改由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9項、保留由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2021年版)27項、大理市保留由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27項。
對直接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再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中介服務材料。對改由申請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要公開各類報告編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強指導,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不得以申請人提供的報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絕申請人自行編制的報告;對保留由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行政審批中介事項目錄清單的編制公布,對規范大理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破除利益關聯,整治“紅頂中介”起到關鍵性推動作用。同時,對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